1.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2.我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3.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4.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5.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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